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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需满足五条件
发布日期:2020-01-03 13:13 文章来源:三秦都市报     浏览: 打印:当前页面

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活动,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促进诚信社会建设,11月29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行业或区域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这是我省提高守法诚信意识一大新举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失信行为不同信用修复“门槛”有区别

  公共信用修复是指本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守法诚信意识,经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核定,不再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过程。

  《办法》圈定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信用修复认定单位确认,可在该信息披露3个月后进行信用修复。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参加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修复培训、提交由具备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信用修复认定单位确认,可在该信息披露6个月后进行信用修复。

  “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需满足五条件

  对各行业领域的失信“黑名单”信息,自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失信行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信用修复认定单位确认后申请信用修复:(一)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参加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信用修复网络在线学习或者实地培训活动,并通过信用法规知识在线测评;(二)主动接受符合要求的信用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第三方信用监督和信用修复辅导;(三)提交由具备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四)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五)作出信用修复承诺。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三大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不予信用修复:(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二)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可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三年内不予受理

  各级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修复认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裁定和处理。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等失信行为的,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其信用档案,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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