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办发(2015)51号,国发(2015)55号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厦门市城乡规划实际情况,我委制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承诺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制”)。现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8年,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和“高颜值、高素质城市”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巩固提升全国首批信用示范市建设成效,深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继续推动信用立法、平台建设、信用经济培育、创新应用等方面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以更好发挥信用在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的引领支撑作用。
根据《2018年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相关要求,我委结合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了该信用承诺制,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二、政策主要内容和说明
1、信用承诺制是指在城乡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的规划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遵守告知事项及规划条件,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告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其中申请人是项目公司的,承诺书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法人审核盖章。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信用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信用承诺工作进行指导。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管理中违反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依照《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承诺认定机制,对申请人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6、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抽查后认定存在违反信用承诺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并按程序撤销其行政许可。
具体内容详见《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承诺制度暂行办法》。
原文链接:http://gh.xm.gov.cn/zfxxgk/zfxxgkml/zhxx/tzgg/201808/t20180820_2105972.htm